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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轉知】教育部為避免僑外生打工違反相關法令或遭受勞力剝削宣導

2020-12-05• 其他

一、依教育部109年08月14日臺教文(五)字第1090116404號函。

二、頃獲內政部移民署函知,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本(109)年7月間偵辦人口販運案件,發現外籍學生來臺就讀大學畢業後,在合法居留覓職期間遭非法雇主積欠薪資,疑遭勞力剝削等情。

三、為協助學校於招生時明確告知外國學生相關重要事項,並確認其已知悉,教育部前以108年7月8日臺教文(五)字第1080099341號函檢送「大專校院外國學生須知」範例(計達),該須知已載明打工重要規定,由各校參照該須知範例依校內實際情形自訂中、英文版須知,並自108學年度起提供外國學生新生入學時簽署。

四、教育部108年8月14日臺教文(五)字第10800118488號函(計達)轉勞動部同年月12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11395號函,請各校向僑外生宣導暑期勿從事非法工讀,並請各校加強宣導僑外生工讀規定,協助申請工作許可及關懷僑外生工讀情形,以免僑外生違法受罰。

五、僑外生在學期間工讀,應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許可,其工讀時間除寒暑假外,每星期最長為20小時;至僑外生畢業後如擬留臺工作,雇主應事先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。檢附僑外生工作相關規定說明資料(如附件),請協助加強宣導。